导报讯 (通讯员 曾庆光 黄珊珊 记者 阮洪锋) 前日,工商所12315调解了一起酒店对自带酒水消费者强收开瓶费的纠纷——酒店方向消费者赔礼道歉,并退还了所收的30元“开瓶费”,并表示从此不再收“开瓶费”。
上个月初,湖里区的李先生和朋友到湖滨北路一家酒店就餐时,自带了一瓶“西玛泰”奶酒。没想到,当他们吃完饭结账时,发现多出了30元钱。酒店大堂负责人说,这是开瓶费,因为他们用了自带的酒,而且大堂有醒目的告示“谢绝自带酒水”。几番争执后,无奈的李先生极不情愿地交了那30元的“开瓶费”。回家后他觉得这钱花得冤枉,于是,次日向 工商所12315投诉。
工商人员受理了此案,进行了多次调解。
起初,酒店方面认为,消费者在饭店自带酒水,消耗了企业服务成本,比如说酒店的设施、餐具及服务员等,适当收取费用是合理的。
不过,工商人员认为,依照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规定,“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、通知、声明、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、不合理的规定,或者减轻、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”。因此,该酒店贴的“谢绝酒水”的告示且进而收取“开瓶费”,属典型的不公平格式条款。经过12315工作人员的调解,酒店方向李先生赔礼道歉,并退还李先生多收的30元钱,李先生也表示满意。酒店方面还表示从此将停收“开瓶费”。
记者从工商部门了解到,随着春节的到来,曾被杜绝的收取“开瓶费”现象,又在不少酒楼饭店出现,“顾客勿自带酒水”的告示重新出现在许多酒家饭店中,客人非要喝自带酒水,就要收取“开瓶费”,成了近期消费者投诉的热点。
针对这种情况,工商人员提醒大家,既然现在收“开瓶费”无据可依,那么该行为对消费者而言就是侵权。如有商家收“开瓶费”,消费者可以到工商部门投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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